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14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上午09時56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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