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4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