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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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榮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107年5月30日,106年度訴字第12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指定於107年10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