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附民上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76號上訴人 喻志堅 上訴人 費嘉文 被上訴人 慶云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一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7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