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董啟聰
       董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萬玖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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