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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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4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就聲明中所欲請求連帶之債務人加以確定(因本件聲明中之債務人無法明確指出所屬何人)。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