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38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