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0,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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