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6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晨春
朱冠誌劉和展梁俊傑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晨春、朱冠誌、劉和展、梁俊傑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壹佰肆拾肆顆)、搬風石壹顆、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及現金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分別所載「賭資共計2,850元」,皆應予更正為「賭資共計2,25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所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應予更正為「扣押筆錄4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晨春、朱冠誌、劉和展、梁俊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4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之金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麻將
1副(144顆)、搬風石1顆、骰子3顆、牌尺4支,係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新臺幣(下同)2,250元,係在賭檯處扣得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
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600元,與被告等人本件賭博犯行無關乙節,業據被告等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6179號被告李晨春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冠誌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和展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梁俊傑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1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晨春、朱冠誌、劉和展、梁俊傑等人基於賭博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19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室1樓「球霸撞球場」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麻將、搬風石、骰子及牌尺作為賭具,賭博方式係4人1桌,每人16張牌,由賭客輪流做莊,每底新臺幣(下同)200元、每臺50元,自摸者可向其餘3家依底及臺數收取金錢,胡牌者亦可向放槍者依底及臺數收取金錢。嗣於同日23時28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麻將1副(144顆)、搬風石1顆、骰子3顆、牌尺4支及賭資共計2,850元。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晨春、朱冠誌、劉和展、梁俊傑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7張在卷、現場位置圖1紙及扣得麻將1副(144顆)、搬風石1顆、骰子3顆、牌尺4支及賭資共計2,850元等物可資佐證,被告等人犯嫌均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至扣案之麻將1副(144顆)、搬風石1顆、骰子3顆、牌尺4支及賭資現金2,85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檢察官陳詩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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