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701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對於同一案件非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得再行起訴: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之情形,不得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曾經不起訴處分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4款亦定有明文。又所謂發見新事實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前述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並不包括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或援用法律違背規定及法律變更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9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偵查之發端,係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偵字第454號偵查並發佈通緝,被告經緝獲到案後,經同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390號案件(同案另分97年交查字第1380號卷指揮檢察官事務官查辦)偵查,被告於97年11月28日偵訊時,為澄清其於詐欺案件告訴人所指訴之犯罪時間(91年9月間)不在臺灣地區,乃主動供出其於93年間,始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沿海搭乘不詳大陸漁船偷渡至金門沿海上岸入境等事實,嗣經檢察官就其所涉詐欺案件以97年度偵緝字第390號為不起訴處分,至被告供出其於93年間偷渡入境部分,則經檢察官於98年1月23日另簽分98年度偵字第1591號案件偵辦(同案並分98年度交查字第340號卷指揮檢察官事務官查辦),有上開卷宗足憑。
㈡然查,本件被告就上開於93年間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沿海
搭乘不詳大陸漁船偷渡至金門沿海上岸入境之同一事實,另於98年2月24日主動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偵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所犯係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及同法第4條等罪嫌,然已罹於追訴權時效,乃於98年3月10日以98年度偵字第5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得再議),亦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㈢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591號(即98
年度交查字第340號)經檢察官事務官查辦結果,已認此案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乃於98年4月8日簽呈檢察官認應不得再行起訴,復經該署檢察官查閱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知悉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情事,仍以該署無管轄權為由,於98年4月14日簽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有上開偵查卷宗內所附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簽呈、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憑。復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619號為不起訴處分前,業經以傳真方式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97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及檢察官98年1月23日簽呈,有上開筆錄及簽呈附卷可憑,亦經本院核閱無誤。又本案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署檢察官偵查後,並未有其他新之偵查作為,卷內復查無任何嗣後始經發見之書證、物證,堪認本案之相關卷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度偵字第5619號案件偵查中詳予調查斟酌,並未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要無疑義。此外,本件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款所規定之同法第42
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至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論引之論罪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雖與同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619號不起訴處分書據以認定本件犯罪罹於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法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及同法第4條)不同,然揆諸首揭說明,此乃原處分法律適用有無違誤之問題,要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指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至為灼然。
四、從而,本件既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列各款之條件,公訴人遽就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容有未合,依據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