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劉韋伸 被告海軍艦隊指揮部代表人 高嘉濱 送達處所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送達處所同上
廖榮吉 送達處所同上 張貝君 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撤職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撤職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撤職事件,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77號裁定就關於撤職部分移送本院審理,因該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2日合法寄存於新北市瑞芳區瑞芳郵局,並通知原告至該郵局招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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