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9號上訴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
江肇欽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