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院96年催字第46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台灣新生報,登載日期為民國96年5月18日,至96年9月18日始屆滿
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是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所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國泰世華桃興分行│96年5月10日│16,500元│AL0三六九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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