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江秀鳳
相 對 人 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調解費
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調解費用2,000元,茲聲請人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金額,如逾期未
補繳,即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