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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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瑞聖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新發 原告與被告驛相包裝商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