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麗仙
楊麗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淑媚
楊淑惠
楊淑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988,874元,應徵裁判費3,659,43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