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17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玉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將歷來債權讓與情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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