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告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柒仟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