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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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亭妤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