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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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 謝月娥 被告 唐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金錢,曾聲請對被告 唐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萬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