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竹簡字第12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0年至92年間邀同被告曾秀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30,692元,其中⑴附表編號1共2筆,金額67,646元;⑵附表編號2之額度為78萬元,約定自91年9月2日起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循環動用,共動用2筆,計63,046元。另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之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⑴附表編號1部分,按滿1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0.5%計息。⑵附表編號2部分,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時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97年9月1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金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丁○○自95年12月30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108,8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迭經催討未果,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資料表、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份、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3份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2份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金額│應收利息之起迄日│利率│逾期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迄日│├──┼───────┼──────────┼────┼────────────────────┤│001│45,814元│自96年12月30日起至清│6.736%│自9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002│63,046元│自96年12月30日起至97│3.53%│同上││││年1月31日止│││││├──────────┼────┤││││自97年2月1日起至97年│3.61%│││││4月30日止│││││├──────────┼────┤││││自97年5月1日起至97年│3.64%│││││7月31日止│││││├──────────┼────┤││││自97年8月1日起至97年│3.7%│││││8月31日止│││││├──────────┼────┤││││自97年9月1日起至清償│6.87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