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315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均各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一計付利息、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均各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二計付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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