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 黃俊綾
王晴琡 被告 周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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