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56號原告 黃智宇
樓兼法定代理黃德人原告 黃智傑
蕭月華 原告與被告 鄒新喜婕成計程車行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高宇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計算式;800,000元×原告4人=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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