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1月1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已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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