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丁○○債權人戊○○債權人庚○○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己○○、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裁判費之徵收為起訴之必要要件,當事人經法院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等五人主張其分別參與債務人等人所共同招募之投資,惟債務人未依約給付投資報酬,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各別雙方簽定契約為證。惟查:聲請人甲○○等五人主張之契約投資報酬請求權,為屬同種類且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是聲請人甲○○等五人併為提起本件聲明,為普通共同訴訟型態,基於普通共同訴訟人間獨立原則,核計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應個別獨立徵收之。惟本件聲明人甲○○等五人經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2000元,此有送達證書卷附可憑,聲明人逾期仍未補繳,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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