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75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影影音著作亦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合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竟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而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4月21日止期間,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巷25之3號住處,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燒錄器及空白光碟等物,擅自以對拷之方式,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電影影音光碟,再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路,以其向PChome網站所申請之「music_88888」帳號網頁上,張貼盜版音樂、電影影音光碟目錄,以每片新臺幣(下同)40元之代價販賣其重製之盜版光碟,供使用網路之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嗣經有意購買者以該網頁上所載之手機號碼向乙○○下單購買,乙○○隨即依訂單之內容,重製盜版光碟後,再以快遞公司配送之方式,利用不知情之快遞公司人員交付送達盜光碟予購買者,並收取費用,而以此重製而販賣之方式散布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嗣於94年4月21日16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二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林英傑 、甲○○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且有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勘驗清冊1紙、正版音樂光碟封面4紙、經濟部公司執照及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1紙、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數量清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識報告各1件、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1紙、如附表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及著作財產權資料、查獲現場照片35紙、搜索扣押筆錄1件、扣押物品清單2件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快遞公司人員交付送達盜版光碟之散布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雖因一時貪念而為本件犯行,惟所生危害非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用手段、販賣期間僅月餘、重製之數量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用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不問屬於其所有於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三編號8至1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預備之物,亦據被告供認無誤,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帳本,並非記載被告本件販賣之情形,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光碟,亦無證據證明該等光碟內所燒錄之影片為在臺享有合法著作財產權之影片,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編號│音樂著作:歌曲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1.│ 林俊傑 編號89757:木乃伊│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0片│││(起訴書未載編號89757)│││├──┼──────────────┼────────────┼───┤│2.│FIR無限:無限│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3片│││(起訴書僅載FIR)│││├──┼──────────────┼────────────┼───┤│3.│ 陳綺真 0000-0000:吉他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3片│││(起訴書未載0000-0000)│││├──┼──────────────┼────────────┼───┤│4.│ 王力宏 心中的日月:心中的日月│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27片│││(起訴書僅載王力宏)│公司││├──┼──────────────┼────────────┼───┤│5.│瑪麗亞凱莉天后再臨:it's│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5片│││likethat│││││(起訴書未載天后再臨)│││├──┼──────────────┼────────────┼───┤│6.│ 張學友 black&white:黑白畫映│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片│││(起訴書未載black&white)│││├──┼──────────────┼────────────┼───┤│7.│ 徐若瑄 狠狠愛:狠狠愛│艾迴股份有限公司│9片│││(起訴書僅載徐若瑄)│││├──┼──────────────┼────────────┼───┤│8.│愛的主題歌:未日之戀│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5片│├──┼──────────────┼────────────┼───┤│9.│最愛情歌:我願意│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片│├──┼──────────────┼────────────┼───┤│10.│ 戴佩妮 愛瘋了:好想│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10片│││(起訴書未載愛瘋了)│││└──┴──────────────┴────────────┴───┘附表二:
┌──┬──────────────┬────────────┬───┐│編號│影音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1.│怪獸電力公司(起訴書誤繕為怪│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1片│││獸電力司)│司││├──┼──────────────┼────────────┼───┤│2.│神鬼奇航:鬼盜船魔咒│同上│2片│├──┼──────────────┼────────────┼───┤│3.│天空之城│同上│2片│├──┼──────────────┼────────────┼───┤│4.│風之谷│同上│6片│├──┼──────────────┼────────────┼───┤│5.│國家寶藏│同上│2片│├──┼──────────────┼────────────┼───┤│6.│超人特攻隊│同上│1片│├──┼──────────────┼────────────┼───┤│7.│驅魔神探: 康斯坦丁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8.│ 哈利波特 :阿茲卡班的逃犯│同上│3片│├──┼──────────────┼────────────┼───┤│9.│ 特洛伊木馬屠城 │同上│2片│├──┼──────────────┼────────────┼───┤│10.│計程車女王│美商廿世紀 福斯 影片股份有│2片││││限公司││├──┼──────────────┼────────────┼───┤│11.│加菲貓│同上│2片│├──┼──────────────┼────────────┼───┤│12.│幻影殺手│同上│2片│├──┼──────────────┼────────────┼───┤│13.│鯊魚黑幫│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1片││││合夥││├──┼──────────────┼────────────┼───┤│14.│小姐好白│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8片││││公司││├──┼──────────────┼────────────┼───┤│15.│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4片│├──┼──────────────┼────────────┼───┤│16.│黑道比酷│美商米商梅影片股份有限公│6片││││司││├──┼──────────────┼────────────┼───┤│17.│功夫│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3片│└──┴──────────────┴────────────┴───┘附表三(扣案物品):
┌──┬──────────────────────┬────────┐│編號│物品│數量│├──┼──────────────────────┼────────┤│1.│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119片│├──┼──────────────────────┼────────┤│2.│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48片│├──┼──────────────────────┼────────┤│3.│電腦主機│1台│├──┼──────────────────────┼────────┤│4.│燒錄器│5台│├──┼──────────────────────┼────────┤│5.│NOKIA手機│2支│├──┼──────────────────────┼────────┤│6.│盜版光碟目錄│31張│├──┼──────────────────────┼────────┤│7.│警員購買之盜版影音光碟│1份│├──┼──────────────────────┼────────┤│8.│寄貨單│4本│├──┼──────────────────────┼────────┤│9.│寄貨包裝袋│5個│├──┼──────────────────────┼────────┤│10.│包裝封面│1批│├──┼──────────────────────┼────────┤│11.│空白燒錄片│800片│├──┼──────────────────────┼────────┤│12.│光碟包裝盒│425個│├──┼──────────────────────┼────────┤│13.│進出貨帳本│1本│├──┼──────────────────────┼────────┤│14.│光碟│66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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