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論據欄應更正補充「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論據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茲予更正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