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沛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健新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7,994元│AD0000000│97年10月31日│││司│限公司淡水分公司││││├─┼─────────┼─────────┼─────────┼─────────┼─────────┤│2│上得原工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3,541元│EN0000000│97年11月15日│││公司 江信和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