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對被上訴人丙○○、甲○○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確定,有本院99年上易14
9號判決可稽,則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有所違誤,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黃仁松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