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9月15日起至84年9月30日間,犯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0
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9
22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並與其他罪所處之刑合併執行,嗣於97年8月8日假釋出監,惟該假釋已經撤銷,待執行殘餘刑期,而尚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