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3月21日至92年12月2日犯偽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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