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235號
原 告 林月嬌
被 告 林慶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慶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林慶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台幣352,601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