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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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至第5行所載「嗣於103年5月12日下午1時7分前某時許」,應予更正為「嗣於104年5月12日下午1時7分前某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至第5行所載「嗣於103年5月12日下午1時7分前某時許」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嗣於104年5月12日下午1時7分前某時許」,惟上開誤繕顯係類同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