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施霽秦 (即施𤨄珍)相對人 陳梅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向法扶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民國107年5月17日函附相關書證可稽(本院卷第28頁至第62頁)。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