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88號原告呂庭㚬被告 吳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78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9-37頁),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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