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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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9號上訴人
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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