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藍色空紙袋壹個沒收。
理由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5年度偵字第2218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案號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藍色空紙袋1個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