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31號原告 蔡阿龍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桃園縣桃園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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