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5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梅鳳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梅鳳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葉力旗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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