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5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泉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泉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泉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6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0年
12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9月15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號之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燃燒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於102年9月16日晚間10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屬張泉源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而循線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張泉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3日所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1份(代碼編號:A0000000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0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經法院論罪科刑,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編號2、3所示之物,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為其所有,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該些物品之歸屬,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至於編號4至9所示之物,則均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故亦不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應處理情形│├──┼─────────┼───────────┼─────────────┤│1│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730公克、│沒收銷燬││││驗餘淨重0.1728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無證據足資認定其歸屬,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3│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同上│├──┼─────────┼───────────┼─────────────┤│4│海洛因分裝勺│1支│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故不併│││││予宣告沒收。│├──┼─────────┼───────────┼─────────────┤│5│海洛因殘渣袋│4個│同上│├──┼─────────┼───────────┼─────────────┤│6│分裝袋│149個│同上│├──┼─────────┼───────────┼─────────────┤│7│葡萄糖│15個│同上│├──┼─────────┼───────────┼─────────────┤│8│現金│新臺幣47,000元│同上│├──┼─────────┼───────────┼─────────────┤│9│行動電話(均含SIM│4支│同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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