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美玲 樓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美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 嗣經鈞院 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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