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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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 陸柒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300號被告 丁松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畢毛重0.67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證,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96年度戒毒偵字第300號偵查卷全卷,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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