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襪子壹箱(95年度保管字第6205號)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878號被告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8月24日期滿。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無訛,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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