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呂萍芳 被告 蘇鈺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99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2352號改分)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月馨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