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89號原告 林宏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錦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