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8號原告 潘炤嶧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被告 孫苡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04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389.18128,218元14/100001,326,396元建號建物課稅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2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含停車位編號地下1層360號)669,300元1/2334,650元合計1,661,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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