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邱博洋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被告 簡谷嵐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簡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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