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黎玉霞 被告 陳冠華 (原名 陳累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