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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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王文清 被告 謝鳳珠
李松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7,157元【原告主張被告2人所有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共計為152.9平方公尺(依原告101年4月25日書狀所載,其中335建號建物面積為79.2平方公尺:長14.4公尺×寬5.5公尺=79.2平方公尺;另339建號建物面積為73.7平方公尺:長13.4公尺×寬5.5公尺=73.7平方公尺;兩者加計為:79.2平方公尺+73.7平方公尺=
152.9平方公尺),已超逾該筆土地之總面積120.11平方公尺,故於本件未實地測量前,暫以該筆土地之總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120.11×28,700元=3,447,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沈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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